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一 章 總則
<pre>本辦法依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訂定之。</pre>
<pre>本辦法所稱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前項所稱定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 及政黨。</pre>
<pre>本法第二十七條所定補助、利息補貼、津貼或獎助如下: 一、職業訓練補助。 二、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三、跨域就業補助。 四、臨時工作津貼。 五、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六、僱用獎助。</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