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
勞工重建,以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