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勞動部為促進婦女再就業,配合國內疫後缺工各項措施,運用自主訓
    練獎勵、再就業獎勵及雇主工時調整獎勵等措施,提升勞動力參與率
    ,並紓緩國內缺工情形,補充人力供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1.本要點之訂定、修正、解釋及發布等相關事宜。
      2.本要點之政策指導事宜。
      3.其他與本要點相關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
      1.本要點之統籌規劃、推動事項。
      2.本要點之協調及督導。
      3.本要點之申請程序、獎勵核發方式規劃、規定文件及公告事宜。
      4.預算編列及管理。
      5.執行績效之成效檢討。
      6.其他與本要點相關事項。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本部發展署所屬各分署、分署所屬就業中心(以下簡稱發展署所屬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本要點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2.本要點獎勵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
      3.參加本要點之婦女就業追蹤。
      4.訪視、申訴案件處理及資料彙整。
      5.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6.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並提供意見及執行成果說明。
      7.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二)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
      1.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工時調整獎勵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
        申訴處理。
      2.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工時調整獎勵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等事
        項。
      3.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工時調整獎勵之訪視、申訴案件處理及資料
        彙整。
      4.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工時調整獎勵之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5.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工時調整獎勵之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
        ,並提供意見及執行成果說明。
      6.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四、適用本要點規定之婦女,為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一百八十日以上
    者。
    前項退出勞動市場一百八十日以上,依下列規定之日起算:
(一)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次日。
(二)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
      載離職日之次日。
五、本要點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
    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者。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
六、本要點獎勵之範圍如下:
(一)自主訓練獎勵。
(二)再就業獎勵。
(三)雇主工時調整獎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