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pre>一、勞動部為促進婦女再就業,配合國內缺工各項措施,運用自主訓練獎
勵、再就業獎勵及職場支持輔導獎勵等措施,提升勞動力參與率,並
紓緩國內缺工情形,補充人力供給,特訂定本要點。</pre>
<pre>二、本要點主辦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1.本要點之訂定、修正、解釋及發布等相關事宜。
2.本要點之政策指導事宜。
3.其他與本要點相關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
1.本要點之統籌規劃、推動事項。
2.本要點之協調及督導。
3.本要點之申請程序、獎勵核發方式規劃、規定文件及公告事宜。
4.預算編列及管理。
5.執行績效之成效檢討。
6.其他與本要點相關事項。</pre>
<pre>三、本要點執行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本部勞發署所屬各分署、分署所屬就業中心(以下簡稱勞發署所屬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本要點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2.本要點獎勵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
3.參加本要點之婦女就業追蹤。
4.訪視、申訴案件處理及資料彙整。
5.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6.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並提供意見及執行成果說明。
7.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二)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
1.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宣導、執行、管控、查
核及申訴處理。
2.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
等事項。
3.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訪視、申訴案件處理及
資料彙整。
4.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5.轄區內再就業獎勵及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
分析,並提供意見及執行成果說明。
6.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pre>
<pre>四、適用本要點規定之婦女,為退出勞動市場一百八十日以上者。
前項退出勞動市場一百八十日以上,依下列規定之日起算:
(一)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最近一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次日。
(二)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證明所
載離職日之次日。</pre>
<pre>五、本要點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
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者。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pre>
<pre>六、本要點獎勵之範圍如下:
(一)自主訓練獎勵。
(二)再就業獎勵。
(三)職場支持輔導獎勵。</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