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壯世代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第 一 章 總則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活化及開發中高齡及高齡勞動力,促進中
    高齡者及高齡者重返職場繼續工作,並鼓勵事業單位積極進用,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年滿五十五歲以上或年滿四十五歲以上依法退休者(以下併稱壯世
      代勞工)。
(二)僱用壯世代勞工之雇主。
    前項所稱依法退休,指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公務人員退休
    金、教職員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
    退伍金)或公營事業退休金。
三、本要點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
    學校,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者。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
四、本要點主辦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本部:
      1.本要點之訂定、修正、解釋及發布等相關事宜。
      2.本要點之政策指導事宜。
      3.其他與本要點相關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
      1.本要點之統籌規劃、推動事項。
      2.本要點之督導、協調及經費預算調控事宜。
      3.本要點之申請程序、獎勵核發方式規劃及規定文件事宜。
      4.執行績效之統計及分析事宜。
      5.其他與本要點相關事項。
五、本要點執行機關及其任務如下:
(一)本部發展署所屬各分署、分署所屬就業中心(以下簡稱發展署所屬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1.本要點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2.本要點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及核發等事項。
      3.參加本要點之壯世代勞工就業追蹤。
      4.訪視、申訴案件處理及資料彙整。
      5.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6.轄區內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並提供意見及執行成果說明。
      7.本要點所需經費提編預決算。
      8.經費核撥及結報,並就本要點業務辦理考核事宜。
      9.其他主辦機關交辦及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二)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
      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
      1.轄區內本要點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2.轄區內本要點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及核發等事項。
      3.轄區內參加本要點之壯世代勞工就業追蹤。
      4.轄區內本要點申請案件之訪視、申訴案件處理及資料彙整。
      5.轄區內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6.轄區內本要點之執行績效統計及分析,並提供意見及執行成果說
        明。
      7.其他主辦機關交辦及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六、本要點獎勵及補助之範圍如下:
(一)壯世代就業獎勵。
(二)職場支持輔導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