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壹、總則
<pre>一、勞動部(以下稱本部)為提供家庭照顧所需人力,協助有照顧需求家 庭,由符合資格之試辦服務單位(以下稱試辦單位),提供短期、臨 時或持續一定時間之照顧人力,以減輕家庭照顧負擔,依外國人從事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以下稱本標準)第五十六條之二規定,特訂定本計畫。</pre>
<pre>二、試辦期程及試辦方式: (一)試辦期程:自本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三年。 (二)試辦方式:由符合第八點資格之單位(以下稱申請單位)提報多元 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經本部評選核定為本計畫之試辦單位後,聘 僱本國籍及外國籍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以下併稱陪伴照顧 服務工作者),指派至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契約(以下稱服務契約) 履行地,從事陪伴照顧等相關事務之體力工作。</pre>
<pre>三、本計畫之服務對象,為有陪伴照顧需求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有效期間內身心障礙證明。 (二)具有效期間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資格。 (三)具三個月內就醫或手術紀錄。 (四)符合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之被看 護者資格。 (五)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屬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二級至第八級,有 使用本計畫服務之需求。 (六)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服務對象。</pre>
<pre>四、服務項目及時數: (一)服務項目:本計畫服務項目為指派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至服務契約 履行地,提供服務對象基本日常生活照顧、陪同外出、陪同就醫、 安全陪伴及其他經本部核定之服務。 (二)服務時數:前款服務之時數單次至少四小時以上,如為二十四小時 者須包括十小時休息時數,並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按服務對象 需求調整服務時數。</pre>
<pre>五、依第三點資格申請本計畫之服務時,須檢附下列資格文件之一: (一)服務對象屬第三點第一款: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服務對象屬第三點第二款:有效期間內之重大傷病卡,或全民健保 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 APP 之重大傷病證明查詢結果,及一年內 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載明宜休養。 (三)服務對象屬第三點第三款:申請日前三個月內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且載明宜休養。 (四)服務對象屬第三點第四款:符合申請聘僱外國人資格之有效證明文 件、有效期間內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 (五)服務對象屬第三點第五款:長期照顧需求評估結果通知書或長照特 約單位開立載有照顧組合名稱之收據。 (六)其他經本部認定可佐證具陪伴照顧需求之文件。</pre>
<pre>六、本計畫之服務對象,得自行或由第三人向試辦單位申請服務。</pre>
<pre>七、本部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本計畫試辦單位之追蹤、輔導及訪查等相關 事項。</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