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以下簡稱 本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勞動部。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支持勞工安定就業措施,指針對受影響勞工,提 供下列提升技能、穩定及促進就業等措施: 一、補助事業單位規劃辦理訓練。 二、協助減班休息勞工參加訓練。 三、鼓勵青年參加政策性產業訓練課程。 四、維持僱用安定。 五、推動整合型就業服務。 六、支持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 七、擴大民間團體提供在地上工機會。 八、結合政府部門提供公共服務上工機會。 九、提供微型企業貸款利息補貼。 十、其他支持勞工安定就業相關措施。
主管機關得將前條所定事項,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辦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