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事服務從業人員就業支持及能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pre>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持本國家事服務從業人員 就業,透過開拓勞務市場、提供就業與技能協助之策略,強化就業媒 合服務、技能培力及就業獎勵,特訂定本計畫。</pre>
<pre>二、本計畫主辦機關為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管理。 (四)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及成效檢討。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pre>
<pre>三、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宣導、執行、管控、查核及申訴處理。 (二)津貼、獎勵及補助(以下簡稱獎補助)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發等 事項。 (三)獎補助之查對、撤銷及廢止。 (四)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 (五)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pre>
<pre>四、本計畫之適用對象為從事家事服務工作,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以 下簡稱勞工): (一)申請參加本計畫前一年內曾從事家事服務工作連續達九十日以上, 且該期間平均每月工作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或每月薪資報酬達新臺 幣(以下同)二萬二千元以上。 (二)前款月工作時數或月薪資報酬,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十三日 後,有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之情形。 前項勞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 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 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第一項勞工與雇主、接受家事服務者或合法設立之家事服務媒合單位 間,不得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家屬。 第一項所稱家事服務工作,指在家庭內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 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pre>
<pre>五、本計畫施行期間內,勞工得加入本署台灣就業通網站會員,申請參加 本計畫,並上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含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資料委託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足資證明符合前點規定條件之勞動契約、服務契約、勞務證明文件 、薪資報酬證明或工作時數等提供家事服務事實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三款文件,應由雇主、接受家事服務者或合法設立之家事媒合 單位出具,且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作內容及地點。 (二)服務期間。 (三)工作時數。 (四)薪資報酬。</pre>
<pre>六、勞工參加本計畫,以一次為限。</pre>
<pre>七、本計畫獎補助之範圍如下: (一)支持津貼。 (二)培訓補助及訓練獎勵金。 (三)就業獎勵。</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