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第 五 節 離心機械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應裝置覆蓋及連鎖裝置。
前項連鎖裝置,應使覆蓋未完全關閉時無法啟動。
雇主對於自離心機械取出內裝物時,除置有自動取出內裝物之機械外,應
規定勞工操作前,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
雇主對於離心機械之使用,應規定不得超越該機械之最高使用回轉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