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四 章 加工

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電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 CNS13719、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
三、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焊接。但母材經事前預熱者,不在此
    限。
四、有焊接及鉚接之部分,應先焊接後再鉚接。
五、焊接部分應充分熔入,且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焊疤等足以影響
    強度之缺陷。
結構部分之鉚釘孔或螺栓孔,應使用鑽孔機鑽成光滑之孔,且不得有迴紋
或粗糙不平之旋紋。
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銷、鍵及栓等,除使用高張力螺栓摩擦接
合者外,應設有防止鬆弛或脫落之設施。
吊籠安裝時,應將各固定件確實緊固,有配合關係之機件互相對妥。變更
使用位置時亦同。
鋼索不得與任何突出物間發生磨擦或接觸銳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