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三 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第 七 節 滾軋機等

雇主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
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防護裝置等設備。
雇主對於滾輾橡膠、橡膠化合物、合成樹脂之滾輾機或其他具有危害之滾
輾機,應設置於災害發生時,被害者能自己易於操縱之緊急制動裝置。
雇主對於置有紗梭之織機,應裝置導梭。
雇主對於引線機之引線滑車或撚線機之籠車,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
罩、護圍等設備。
雇主對於射出成型機、鑄鋼造形機、打模機、橡膠加硫成型機、輪胎成型
機及其他加壓成型之機械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安全門、雙手操
作式安全裝置、感應式安全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但第六十九條至第七十
二條規定列舉之機械,不在此限。
前項安全門,應具有非關閉狀態即無法起動機械之性能。
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