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第 四 章 附屬部分
   第 一 節 緩衝裝置
<pre>架空式起重機、鎚頭型伸臂起重機、牆裝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之 橫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吊運車 輪直徑四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起重機之直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其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 當於該起重機之直行車輪直徑二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pre>
<pre>二部以上之起重機並置於同一軌道上時,應分別於各該起重機相對側,設 置防撞裝置、緩衝裝置或緩衝材。但操作人員於地面上操作,並隨荷物移 動之起重機,不在此限。</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