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49 年 03 月 01 日

  第 五 章 經費

本條例第六十八條所稱之經費,包括辦理保險業務所需人事、事務等一切
費用。
勞工因雇主違反本條例所定應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等規定,致影
響其保險給付所提起之訴訟,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扶助。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