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八 章 設施之其他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對高壓氣體之製造,依各該氣體之種類、製造設施之規模、
事業場所四周環境之狀況、製造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認定製造事業單位
之設施情況特殊,得使其不受第二章規定之限制,另以適當標準為製造設
施標準。
中央主管機關對高壓氣體之儲存,依各該氣體之種類、高壓氣體儲存場所
之規模、儲存場所四周環境之狀況、儲存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認定高壓
氣體儲存場所之儲存設施情況特殊,得使其不受第四章規定之限制,另以
適當標準為儲存設施標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