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對高壓氣體之製造,依各該氣體之種類、製造設施之規模、 事業場所四周環境之狀況、製造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認定製造事業單位 之設施情況特殊,得使其不受第二章規定之限制,另以適當標準為製造設 施標準。
中央主管機關對高壓氣體之儲存,依各該氣體之種類、高壓氣體儲存場所 之規模、儲存場所四周環境之狀況、儲存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認定高壓 氣體儲存場所之儲存設施情況特殊,得使其不受第四章規定之限制,另以 適當標準為儲存設施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