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二 章 技能競賽之實施

本會依下列原則選定技能競賽:
一、國際技能競賽及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辦理之職類。
二、國家經濟建設所需之職類。
三、提昇人民生活水準之職類。
四、具有中國傳統文化之職類。
五、已公告辦理技能檢定之職類。
競賽職類之技能範圍,由本會公告之。
技能競賽之辦理次數如下:
一、全國技能競賽每年辦理一次。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每隔一年辦理一次。
三、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合併於全國技能競賽舉行;參加國
    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合併於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
    賽舉行。
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因故停辦時,本會應於年度開
始三個月內公告之。
報名參加技能競賽之各職類人數為三人或三組時,該職類改為表演賽;如
報名人數二人或二組以下時,該職類暫停辦理競賽。
各項技能競賽一律採用試題規定之工具、量具及相關設施等,進行裝配、
檢修或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