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第 二 章 設立經費及基本機具設備費用之補助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下列各款經費之補助
:
一、房租費用。
二、水、電及通訊費用。
三、基本機具設備費用。
前項第一款費用之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其為總社者,前六個月,每月最
高補助新台幣三萬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其為
分社者:每月最高補助額度為總社補助額度之二分之一。
第一項第二款費用之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其為總社者,前六個月,每月
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千元;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五百元。其
為分社者,前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額額度為總社補助額度之二分之一;
後六個月,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元。
第一項第三款費用之補助,每社最高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但新設立之勞動
合作社購置基本機具設備,每社最高補助新台幣四十萬元。經營六個月後
,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審酌該社實際經營狀況及需
要,經評鑑得再予補助者,最高補助新台幣六十萬元。
申請第一項費用之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以本辦法發布施行後設立者為限
。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接受補助所購置之基本機具設備,應於機具明顯處標
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字樣。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接受補助所購置之基本機具設備,其使用年限,應依
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前項設備應依年限列帳。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第六條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或
縣 (市) 政府申請:
一、房租、水、電及通訊費用之單據。
二、章程。
三、業務計畫書。
四、災區災民身分證明資料之社員名冊。
五、創立之會議紀錄暨主管機關核備函影本。
六、補助款使用計畫書。
七、合作社登記證影本。
八、合作社營業登記證影本。
九、理事會議紀錄。
勞動合作社申請基本機具設備費用,除檢附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文件外
,應加附承攬工程契約書及購置機具設備計畫需求表。
勞動合作社經營六個月後,經評鑑得再予補助者,除檢附前項之文件外,
應加附出工紀錄及工資印領清冊。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核准補助金額後,應依規定撥款,並將名冊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