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第 二 章 職類開發
<pre>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國家經濟發展政策、配合產業發展趨勢與就業市場需 求,辦理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整。</pre>
<pre>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優先辦理職類開發與調整: 一、依法令規定需僱用技術士者。 二、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者。</pre>
<pre>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辦理職類開發: 一、應納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者。 二、依法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者。 三、知識與技術尚缺乏客觀評量標準者。</pre>
<pre>相關專業團體、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技能檢定職類開發與調 整建議案。 前項建議案應包括開發職類名稱、開發理由、預期效益、就業市場人力供 需狀況、職類工作範圍與主要工作項目等書面資料。</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