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貳、試辦單位申請程序
<pre>八、申請單位:依法設立或登記滿五年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pre>
<pre>九、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成為試 辦單位: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如附件二)。 (三)法人或團體組織章程、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書或許可影本或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立案證明文件,並檢具相關服務經驗或實績之證明文件 。 (四)規劃擬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者,須檢附擬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 構之下列文件: 1.許可證影本。 2.申請日前五年內,評鑑成績依規定均屬於 A 級或績優免評鑑證 明。 3.申請日前二年引進外國人人數及類別比率證明文件。 (五)專業服務管理團隊成員所具備之醫護、照顧服務員管理、外國人雙 語翻譯與住宿管理、財務、經營管理及資訊能力等專業之學、經歷 證明文件。</pre>
<pre>十、本部得組成評選小組,就申請單位提報之書面資料,依下列項目綜合 評選: (一)組織公益性及績優事蹟。 (二)服務內容及費用標準。 (三)組織專業性。 (四)服務品質確保機制。 (五)外國籍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聘僱管理、訓練及後援規劃。 (六)創新作為。 前項評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政府相關部會代表。 (二)勞工及雇主團體代表。 (三)社會福利或衛生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團體代表。 (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相關公會或協會代表。 評選委員應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法人、團體或其關係人申請之評選。 評選小組得召開評選會議,由評選小組按申請單位所送書面資料及評 選會議答詢內容綜合評分(如附件三),予以優劣排序,總分達七十 分者為合格,由本部視政策需要,自合格之申請單位依序核定為試辦 單位,並以書面通知。但評選委員有前項所定應予迴避而未迴避之情 形者,本部得撤銷其評選結果通知書。 前項評選程序,由本部另定之。</pre>
<pre>十一、試辦單位經本部依前點核定後,得委任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外國籍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之招募、引進、聘 僱管理、生活照顧服務、住宿安排及管理等就業服務事宜。 前項受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於申請日前五年內,評鑑成績依規定均屬於 A 級或績優免評鑑 者。 (二)於申請日前二年受雇主委任引進或聘僱之看護工及家庭幫傭外國 人,佔該機構當年總引進或聘僱外國人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於申請日前二年,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法規。 試辦單位與前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或解除委任關係,得另委任 符合前項規定資格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第一項業務,並於另 行委任後之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核定變更。</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