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支持津貼
<pre>八、勞工自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日內,進行求職、接受就業諮詢或職業
輔導服務,合計三次以上者,得申請支持津貼四千元,並以一次為限
。
前項所定就業諮詢或職業輔導服務,為青年職涯發展中心、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提供之個別化諮詢服務、就業促進研習等活動,或本署青年
線上諮詢平臺等相關服務。
符合第一項規定者,應於參加本計畫之日起六十日內,於本計畫專區
上傳第一項所定求職紀錄、接受就業諮詢或職業輔導服務紀錄。</pre>
<pre>九、本計畫所定求職紀錄之內容如下:
(一)應徵單位名稱。
(二)應徵職務名稱。
(三)求職人姓名。
(四)求職日期。</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