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第 四 節 軌道手推車
<pre>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 ,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pre>
<pre>雇主對於傾斜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軌道區使用之手推車,應設置有效之煞車 。</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