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8 月 14 日
  第 三 章 權責
<pre>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會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pre>
<pre>技監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技術性事務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技術業務執行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技術之研究、發展、推動事項。 四、關於技術性法案之會核、審核事項。 五、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pre>
<pre>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重大計畫、方案之撰擬、審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法令公布、廢止、修正案件之會核事項。 五、關於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 六、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七、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事項。 八、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pre>
<pre>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pre>
<pre>本會職員之工作,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調配之。</pre>
<pre>本會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 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