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2 月 02 日
  第 三 章 權責
<pre>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之執行。 二、本中心工作計畫之策訂。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與核判。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五、對所屬各單位及人員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本中心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對外並代表中心參與各項公務。 八、局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中心之公務處理。 </pre>
<pre>技正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技術性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襄助主任執行上級政策及研擬督導本中心工作計畫。 二、關於工作簡化及人力規畫工作之督行。 三、出席與主持各種技術性會議。 四、文稿之核閱及依授權代判文稿。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pre>
<pre>秘書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行政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研究發展之執行事項。 四、出席與主持各種行政會議。 五、協助督導重要行政工作事項。 六、各項文稿核閱及依授權代判文稿。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pre>
<pre>課長、室主任承主任之命,處理本課、室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及文稿之初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策劃、執行與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擬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規章之草擬及解釋。 六、主任交辦事項。 </pre>
<pre>股長承課長之命,處理本股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及文稿之初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三、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擬及資料之蒐集。 四、其他交辦事項。 </pre>
<pre>各單位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pre>
<pre>本中心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之。</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