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30 日

  第 三 章 權責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所長、副所長差假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七、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徵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各組室應就主管業務,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送人事室彙整,陳報所長核定
執行。
所長對於前條授權事項,如發現違失或逾越權限時,應隨時糾正或變更授
權範圍。
本所各組、室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會商辦理;其意見不同時應陳
明所長核定之。
本所職員之工作,由所長視實際需要調配之。
本所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
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