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
四月、七月或十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為之:
一、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六)
。
二、符合第四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巡迴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時,應另檢附下
列文件: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之醫院評鑑合格證明文件影本,或聘有醫師二
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其中一名領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
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
二、具有三年以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之巡迴 X 光車執照證明影本。租用合格之巡迴 X 光車者,需
另檢附自申請日起有為期一年以上之租用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