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三 章 監評人員之訓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入計畫,辦理監評人員研習會:
一、新開發之職類。
二、經評估監評人員數量不足之職類。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
參加監評人員研習會者,應全程參與研習會之課程,經測試成績合格者,
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監評人員證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列入計畫,辦理監評人員研討會:
一、新增檢定級別之職類。
二、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題或監評標準有重大修訂之職類。
三、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
參加監評人員研討會者,應全程參與研討會之課程;未全程參加監評人員
研討會所有課程者,不得繼續擔任該職類之監評工作。
監評人員研習會、研討會之訓練課程及監評人員研習會測試成績之評定標
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