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第 三 章 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經費補助
<pre>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補助項目如下: 一、研習費或宣導費。 二、場地費。 三、住宿費。 四、雜支費。 五、租車費。 六、材料費。 七、稿費。 八、加班費。 前項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用途別科目分類及執行 標準表之規定,另訂之。 </pre>
<pre>技術專精研習,每場次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每年度每社以五場次為限 。 </pre>
<pre>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第十一條補助時,應檢具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 第九款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經核准補助金額後,依規定 撥款,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將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