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
  參、資格條件
<pre>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用人單位於年度計畫結束,並達成計畫留用人 員比例規定滿半年後,如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本項獎勵金: (一)當年度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將留用人員名冊檢送本部勞動力發展 署所屬分署備查,並於六十日內完成僱用留用人員程序。 (二)部分工時制留用者除外,僱用期間接續達六個月以上。 (三)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發給工資,且薪資不 得低於計畫補助之工作津貼。 (四)為受僱用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並為 投保單位。 (五)為受僱用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 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六)僱用期間依實際僱用時間以三十日為一個月計算,其末月僱用時間 逾二十日而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pre>
<pre>四、申請獎勵金前,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 金。</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