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參、試辦單位辦理事項
<pre>十二、試辦單位應辦理工作內容如下: (一)國內求才及申請聘僱外國人:依就業服務法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 可及管理辦法,以合理勞動條件辦理國內招募本國勞工,經招募 無法滿足其需要後,就該招募人數不足部分,始得向本部申請辦 理招募、聘僱外國籍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相關事項。 (二)雇主責任:擔任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之雇主,並負擔各項法定雇 主責任義務。 (三)訂定計畫書總服務時數及服務人數(次)目標、工作流程、異常 狀況通報與處理流程、品質促進機制及工作倫理與守則。 (四)訂定收費標準:試辦單位應依本部核定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計畫 書所核定內容公告收費標準及收費。如須調整收費標準,應重新 報請本部核定。 (五)依服務申請者之申請,評估服務對象之陪伴照顧需要,並簽訂服 務契約。 (六)建立訓練機制: 1.試辦單位應安排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接受下列訓練: (1)提供服務前接受二十小時職前訓練。 (2)至少每三個月接受在職訓練一次,每年須完成包括工作溝通 及陪伴照顧技巧之在職訓練共二十小時。 2.試辦單位應安排督導員每半年接受在職訓練一次。 (七)建立內部督導機制: 1.試辦單位應設置計畫負責人一名,綜理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執行 及管理。 2.試辦單位應訂定督導流程及服務紀錄表單。 3.試辦單位應設置督導員,專職負責督導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提 供適切之陪伴照顧服務,每六十位服務人數應設置一名,未滿 六十位服務人數至少設置一名。督導員之資格與工作內容如附 件四。 (八)配合本部及專業團體之督導及輔導:試辦單位應配合本部督導及 本部委託之專業團體輔導,並依督導或輔導之建議進行改善。 (九)製作及保存紀錄: 1.試辦單位應訂定表單,以利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及督導員製作 工作紀錄及個案紀錄。個案紀錄應紀錄服務對象之接案、評估 、陪伴照顧計畫、服務提供、督導、結案、用藥情形及其他應 予記載之特殊事項。 2.試辦單位應製作財務紀錄,依會計原則詳實登錄收支帳目。 3.前二目之紀錄應定期更新,保存七年以上,並遵行個人資料保 護法相關規定。 (十)運用本部資訊系統辦理申請及派案、個案服務、外部督導及其他 相關事務,及維護本計畫服務之資訊安全。 (十一)試辦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個月服務資料(包括服務 對象名冊、服務提供派案日程表、統計月報表等),提送本部 委託之專業團體。</pre>
<pre>十三、試辦單位應於本部核定之日起滿六個月之次月底,提送首次試辦成 果報告書;嗣後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前一年度試辦成果報 告書予本部。 前項試辦成果報告書,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服務成果統計及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總結果。 (二)服務模式及流程。 (三)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人力運用及成效。 (四)聘僱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名冊。 (五)督導訪視紀錄及會議紀錄。 (六)財務收支報表。 (七)教育訓練紀錄。 (八)自我評估及策進計畫。</pre>
<pre>十四、試辦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之人數,不得超過 本部核定之人數。 試辦單位需增加外國人從事陪伴照顧服務工作核定人數,應就需增 加之人數重新報請本部核定。</pre>
<pre>十五、試辦單位原聘僱之外國籍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之聘僱許可期間,逾 本計畫試辦期間者,得繼續辦理本計畫至所聘僱之外國籍陪伴照顧 服務工作者之聘僱許可期間屆滿。</pre>
<pre>十六、本部得委託專業團體進行本計畫之輔導管理,受委託之專業團體應 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本部收取試辦單位申請試辦之計畫書相關申請資料、提供初 審意見及評選程序規劃。 (二)協助試辦單位服務開辦後,向本部申請增加外國籍陪伴照顧服務 工作者人數,及試辦單位向本部申請試辦補助時,提供初審意見 。 (三)輔導試辦單位開辦服務:組成專家顧問團對試辦單位提供營運輔 導、設計外國人照顧訓練課程、協助辦理開辦及服務推廣等作業 。 (四)輔導建議及追蹤服務品質: 1.組成專家顧問團,依試辦單位提送資料,辦理個案管理、陪伴 照顧服務工作者訓練課程、專業諮詢服務之輔導及每三個月與 個別試辦單位召開督導會議。 2.定期或不定期檢視試辦單位服務與督導紀錄、實地訪查服務提 供狀況及其他輔導管理事項。 3.辦理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且問卷回收率須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4.檢視試辦單位提送之服務提供派案日程表、統計月報表等資料 。 (五)建置本計畫申請及派案、個案管理等系統。 (六)調查本計畫執行面之成效研析。 (七)辦理宣導及說明會,推廣本計畫資訊。 (八)協助本部辦理第十七點及第十八點試辦補助及績效獎金之申請資 格、相關憑證及金額檢核事務。 (九)辦理本計畫績效及影響評估。 (十)其他本部指定事項。</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