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30 日

  第 四 章 會議

本所每月召開所務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
本所所務會議,除各單位主管必須參加,並就其主管業務定時提報外,所
長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參加。
本所基於業務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成立技術委員會,由所長或指定主管
召集之。
本所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辦
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