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二 章 製造安全設施

   第 二 節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第二種製造設備

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第二種製造設備,準用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
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
五條前段、第四十八條至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條、第六十六
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七款、第七十四條至第
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