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2 年 12 月 04 日

  第 四 章 征召之緩免

在征召期內,患有疾病或有婚喪大故者,得延緩服務,於事後補足。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除義務勞動:
一、殘廢痼疾無勞動能力者。
二、從事國防工業者。
三、於同年內已受軍事征用法之人力征用者。
四、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征者。
前項第二款之免除,應經中央主管官署之核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