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附則
<pre>三十、學校最近一年內未有審計會計相關重大違規紀錄。
學校向教育部申辦之學士後第二專長學士學位學程或其他類似學程
,不得重複申請本計畫。
企業於最近一年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情形。</pre>
<pre>三十一、本計畫督導考核採預告或不預告抽訪機制,由分署派員實地查核
、電話抽查或郵寄問卷等,必要時並得查對相關資料。
學校於工作崗位訓練期間應進行實地訪視至少一次;訓練結束後
,應評核學員訓練成效,提出輔導建議。各次輔導及訪視應做成
紀錄。</pre>
<pre>三十二、學校或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視情節終止訓練計畫,並
不予核發補助經費或工作崗位訓練費;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
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請。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依前點規定所為之實地查核、電話抽查
、郵寄問卷或相關資料之查對。
(三)企業違反第二十六點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
(四)以同一計畫之訓練指導費重複向分署或其他政府機關申請經費
補助。
(五)未依據核定之計畫實施訓練或其他違反法令規定,已無改善可
能,或經分署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企業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分署得視情節自處分之日起二年內不
予受理其申請本署職業訓練。</pre>
<pre>三十三、學校之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受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pre>
<pre>三十四、本計畫補助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pre>
<pre>三十五、已核定之訓練計畫,適用核定時本計畫之規定。</pre>
<pre>三十六、本計畫相關表單及執行注意事項,依本計畫作業手冊辦理。</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