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第 四 章 裁決委員會之召開

裁決委員會應公正進行裁決事件之調查、詢問及裁決決定等事項。
裁決委員會會議以主任裁決委員為主席,主任裁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裁決案件有必要時,裁決委員會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
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