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肆、推介作業方式

九、協辦機關依本計畫核定函之計畫核定人數,提供推介名冊給用人單位
    ,據以遴選僱用。
十、協辦機關依下列原則建立推介名冊:
(一)協辦機關依本計畫核定人數及用人單位職缺登錄於「網際網路就業
      服務資訊系統」並公告至少七天。
(二)經協辦機關公告後,失業者依其意願至協辦機關辦理求職登記。
(三)協辦機關應彙整求職者資料成冊,提供推介名冊給用人單位。
十一、推介名冊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以一般失業者並以非自願性離職者優先。
  (二)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之自願就業人員。
      下列人員除有特殊情形者,經協辦機關綜合評估,確有必要協助其
      就業者外,不得參加本專案:
      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公
      務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技工、工友身份退職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
      定之退休金者。
十二、前點所稱之「特殊情形者」,非屬資訊系統勾稽程序落差所致之情
      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推介前,依據下列項目予以評估:
  (一)該失業者最近一年家戶所得不超過一百萬元,得參考本會職業訓
        練局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職業字第○九四○○○三四○一號函頒「
        經勾稽家戶所得超過一百萬元暨領過退休金者之認定注意事項」
        方式,請失業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二)該失業者所領取之退休金不足以支應最低生活所需,且有無工作
        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扶養責任。
  (三)該失業者之就業能力與居住地點之就業機會匱乏。
  (四)未符合上開條件,但有其他情形足以證明該失業者亟需本方案之
        協助,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實地訪查確認有其必要者。
十三、協辦機關得視工作性質之特殊性,邀請用人單位於協辦機關辦理工
      作說明會。
十四、協辦機關提供之推介名冊,用人單位應於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面試並
      回報僱用結果(含未錄取原因,得用傳真方式告知僱用人員人數與
      資料)。
      用人單位若未遴用足額,依其意願可再請協辦機關進行推介,用人
      單位應於二個月內,完成遴選僱用及報備備查。
十五、協辦機關應核對用人單位之僱用結果,將其僱用人員資料核對建檔
      ,印製該項計畫之人員進用名冊,並存檔備查。
十六、專案管理人可由協辦機關推介或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不受計畫進
      用對象之限制。惟不得由該單位之任一有給職或無給職之現職人員
      兼任。
      前項人員之僱用應以具有所提計畫執行相關學經歷,並以有助於計
      畫執行為考量。其學經歷、任務與權責應於計畫書中明定,應由申
      請機關函報協辦機關後,始得進用。
十七、申請機關之計畫,自本會核定函發文日起二個月內用人單位須完成
      人員之遴選、僱用、報備備查,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及施行細
      則第六條定期契約時,並以書面簽訂定期契約。
十八、用人單位如遇僱用人員離職,須辦理人員更換、遞補,並應於僱用
      人員異動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向協辦機關通報。
      協辦機關就前項所通報之離職員額依規定及缺額人數需求辦理推介
      作業。
      如有人員離職一個月以上仍未完成遞補,協辦機關不得繼續就該名
      額進行推介,並即終止該名額協助之用人費用。
十九、為維護資訊安全,本計畫之相關單位請確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
      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