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二十五、本計畫未盡事宜,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推動辦理職 業訓練補助要點辦理。
二十六、本計畫試辦期間,依專案缺工就業獎勵試辦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