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第 四 章 職場支持輔導獎勵

二十四、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台灣就業
        通網站婦女再就業專區提出。
二十五、前點所稱職場支持輔導,指雇主於僱用第四點第一項所定婦女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提供下列各款措施:
    (一)工時調整: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者,經勞雇雙方合意,於勞
          動契約內約定彈性調整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或依法約定以
          部分工時職缺僱用。
    (二)其他支持輔導措施之一:
          1.推動職涯發展。
          2.家庭照顧協助措施或補助。
          3.員工支持方案。
          4.在職教育訓練。
          5.專屬教育訓練教材。
          6.心理諮詢或關懷措施。
          7.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之友善協助方案。
二十六、雇主僱用第四點第一項所定婦女,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得請領
        職場支持輔導獎勵:
    (一)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僱用:僱用期間連續滿三十日,且工資不
          低於本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
    (二)以前款以外方式之部分工時工作僱用:僱用期間滿三十日,且
          時薪不得低於本部公告之每小時最低工資;每月領取工資合計
          應達本部公告之每月最低工資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雇主應為所僱用之婦女,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
二十七、雇主僱用同一婦女,應於提供職場支持輔導措施期間滿三十日之
        次日起九十日內,或於婦女離職退保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向辦理
        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並應檢附
        下列文件:
    (一)職場支持輔導獎勵申請書及領取收據。
    (二)僱用名冊、受僱者之工資清冊、出勤紀錄。
    (三)請領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加保申報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四)提供職場支持輔導措施之佐證資料。
    (五)其他經勞發署規定之文件。
二十八、雇主於第一次申領職場支持輔導獎勵後,仍繼續僱用同一婦女,
        無須依前點規定再提出申請,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查得之投保
        紀錄審核通過後,於僱用期間內,每滿九十日核發職場支持輔導
        獎勵。
二十九、前三點僱用期間之認定,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但
        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
        起算。
三十、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依雇主僱用婦女人數計算,每提供職場支持輔
      導措施滿三十日,每人補助雇主五千元,未滿三十日不予補助;最
      長核發十二個月。
      雇主申領職場支持輔導獎勵之補助人數,以第一次申請日前最近一
      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
三十一、雇主僱用之婦女,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
        定之假別及日期請假,致每月工資未達第二十六點規定工資基準
        者,仍得於僱用期間領取職場支持輔導獎勵。
三十二、同一雇主僱用同一婦女,申請職場支持輔導費,與下列補助、津
        貼或獎勵,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一)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之職場支持輔導費。
    (二)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津貼或獎勵。
三十三、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
        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僱用之婦女,為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領取期間有與所僱勞工實施減班休息,或有大量解僱勞工保護
          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
    (五)申請職場支持輔導獎勵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
          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
          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六)未依規定為所僱用婦女,依法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