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附則
<pre>二十二、勞工或雇主申請本要點之獎勵或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
受理:
(一)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
(二)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能依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
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條規定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回復原狀
。</pre>
<pre>二十三、本要點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但依法不得辦理參加就業保險者,自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生效
之日起算。</pre>
<pre>二十四、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執行情形,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以視訊
、電話或實地查核等方式,查對相關資料,勞工或雇主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pre>
<pre>二十五、勞工、雇主於申請獎勵或補助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經
費結報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pre>
<pre>二十六、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現勞工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
給獎勵或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
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勞工為雇主或其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同一勞工,或同一勞工於同一
雇主或同一負責人之其他事業單位離職未滿一年再受僱。
(五)雇主領取職場支持輔導費期間,實施減班休息或有大量解僱勞
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之情事。
(六)雇主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
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
代金。
(七)雇主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雇主有前項第一款情事,且情節重大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
止補助二年。</pre>
<pre>二十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支應。</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