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第 二 章 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資格條件

   第 二 節 雙語翻譯與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其雇主應為從事
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雙語翻譯工作總人數如
下:
一、以前條之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五分之一為限。
二、以前條之機構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人數計算,同一國籍每五十人聘僱一
    人。
前項第一款機構從業人員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聘僱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
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人數為準。
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雙語翻譯工作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
列人數:
一、申請聘僱人數。
二、已聘僱人數。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從事本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外國人之聘僱許可人數。
外國技術人力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其雇主應為
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且受委託管理從事本法第四
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同一國籍外國人達一百人者。
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總人
數如下:
一、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得聘僱廚師二人及其相
    關工作人員一人。
二、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二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得聘僱廚師三人及其相關
    工作人員二人。
三、受委託管理外國人達三百人以上,每增加管理外國人一百人者,得聘
    僱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各一人。
前項受委託管理之外國人不同國籍者,應分別計算。
外國技術人力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總人數之認定,應包
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聘僱人數。
二、已聘僱人數。
三、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從事本法第四十六
    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外國人之聘僱許可人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