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30 日

  第 五 章 服務守則

本所職員應以積極主動精神、努力推展安全衛生研究工作,並應遵守公務
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各單位主管應注意所屬人員工作之適當
分配,並隨時督導推動。
本所職員對於機密事件,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所職員應按規定時間到所辦公,其考勤依照有關法令辦理。
奉派擔任例假日或非辦公時間內值班人員,不得規避;遇有急要公務,經
所長、副所長、主倀秘書或單位主管指定承辦人員,應隨時到所辦理,不
得稽延。值日要點另訂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