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第 五 章 儲藏及空容器之處理

雇主於室內儲藏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時,應使用備有栓蓋之堅固容器,以
免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溢出、漏洩、滲洩或擴散,該儲藏場所應依下列
規定:
一、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之措施。
二、將有機溶劑蒸氣排除於室外。
雇主對於曾儲存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容器而有發散有機溶劑蒸氣之虞者
,應將該容器予以密閉或堆積於室外之一定場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