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 ,其聘僱許可及管理,適用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款及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至第十四款、第十二 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 、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海內工作﹐亦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