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罰則及附則
<pre>雇方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時,對於勞動者應給予各
該預告期間之報酬,作為解約賠償。
</pre>
<pre>勞動者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致影響生產或工作停
頓時,對於雇方有賠償損害之責。
</pre>
<pre>雇方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得處以五十元以
下之罰鍰。
</pre>
<pre>勞動契約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法之規定。
</pre>
<pre>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附註」:本法尚未命令施行。
</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