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法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第 五 章 罰則及附則
<pre>雇方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時,對於勞動者應給予各 該預告期間之報酬,作為解約賠償。 </pre>
<pre>勞動者不依契約或本法所規定為解約之預告而解約,致影響生產或工作停 頓時,對於雇方有賠償損害之責。 </pre>
<pre>雇方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者,得處以五十元以 下之罰鍰。 </pre>
<pre>勞動契約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法之規定。 </pre>
<pre>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附註」:本法尚未命令施行。 </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