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伍、人員僱用及管理

二十、用人單位於僱用之際即須明確告知僱用人員工作配置地點、工作起
      迄日、工作時間、工作內容項目及工作規範等相關內容,並製作識
      別證。
二十一、協辦機關應辦理僱用人員相關權責工作如下:
    (一)督導用人單位確實輔導僱用人員簽署書面勞動契約。
    (二)辦理公告、推介及離職遞補等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