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第 五 章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申請補助事項之審核及管考

二十、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依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每年
      一月底前,依本部規定格式,提報次年度申請補助之實施計畫、概
      算及前一年度核定補助之業務執行報告,由職安署初審後,併入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預算,提送本部勞工保險監理會審議。
二十一、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申請補助,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檢具細
        部工作計畫書,向職安署提出。
        前項細部工作計畫書,應包括執行構想、執行內容、執行時程規
        劃及經費支用明細。
二十二、職安署針對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執行細部工作計畫書進行審查,
        有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補助事項及目的之情形者,應以書面通知職
        災預防及重建中心,限期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報送職安署。
二十三、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補助經費,全年度以分二期撥付為原則。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分別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及七月十五日前
        ,檢附收據向職安署請款。
二十四、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每月五日前,依其細部工作計畫提交前
        一個月之工作執行進度,並依本部規定格式,每季提交工作報告
        書。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定期至職安署報告業務執行規劃及進度,
        每月以一次為原則。必要時,需依職安署業務需求,採按季、半
        年或每年提交各項業務執行成果報告。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配合本部及職安署,提供職業災害預防及
        重建業務之諮詢及行政作業協助。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於執行相關工作所獲得之資訊,應負保密義
        務,不得無故洩漏,相關人員並應配合本部及職安署之要求,簽
        署保密切結書(如附表十八)。
二十五、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接受補助所得之成果或著作物,依第十九點
        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