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婦女或雇主申請本要點之獎勵相關書表,由勞發署另定之。 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三十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要點執行情形,得會同相關單位派員 以視訊、電話或實地查核等方式,查對相關資料,申領獎勵之婦 女或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十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勞發署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要點之獎勵,並 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