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附則
<pre>十九、試辦單位所聘僱之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性別平
等工作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等勞動法令
。</pre>
<pre>二十、試辦單位得於本部核定之試辦期間屆滿前,向本部申請提前終止試
辦,經本部核准後始得終止,並按原核定之試辦期間依比例返還第
十七點第一項規定試辦補助之開辦補助。</pre>
<pre>二十一、試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試辦單位
資格:
(一)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本部認定情節重大。
(二)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於一年
內達五次。
(三)經本部認定對公益有重大危害。</pre>
<pre>二十二、試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試辦補助或績效獎金;
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二)重複申請。
(三)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原核定為試辦單位之處分。
(四)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就業服務法規定,且經裁處法定罰鍰最高額
確定。
經本部撤銷或廢止原核定為試辦單位之處分者,不得依本計畫申
請試辦補助及績效獎金。</pre>
<pre>二十三、本部經檢討本計畫試辦政策成效,得調整試辦單位資格、試辦期
間、試辦方式、服務對象、試辦單位應辦理工作內容、試辦補助
及績效獎金等計畫內容。</pre>
<pre>二十四、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支應。</p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