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第 五 章 附則
<pre>二十九、分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 料,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pre>
<pre>三十、雇主申請本計畫獎補助應檢附之申請文件未備齊,經分署或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pre>
<pre>三十一、雇主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 應負相關責任。</pre>
<pre>三十二、除本計畫另有規定者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獎 補助;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 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分署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訪查輔導、績效評 估或查核。 (三)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僱用規模未維持百分之九十以上。 (四)請領本計畫獎補助期間有實施減班休息情事。 (五)請領本計畫獎補助前、辦理課程審查及結案核銷時,未依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用規定,足 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或請領 本計畫獎補助期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經列計為雇 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 (六)未依規定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或提繳勞工退休金。 (七)僱用雇主或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 系血親。 (八)同一雇主再僱用原事業單位或其分公司、分支機構離職未滿一 年之勞工。 (九)僱用同一勞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補 助或津貼。 (十)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十一)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pre>
<pre>三十三、本計畫所需經費,由特別預算支應。必要時,並得由就業安定基 金勻應。</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