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依法退休或年滿五十五歲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應辦理下列事項,必要時得指定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推動之: 一、區域銀髮就業市場供需之調查。 二、銀髮人力資源運用創新服務模式之試辦及推廣。 三、延緩退休、友善職場與世代合作之倡議及輔導。 四、就業促進之服務人員專業知能培訓。 五、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工作事項之輔導及協助。
地方主管機關得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發臨時性、季節性、短期性、部分工時、社區服務等就業機會及就 業媒合。 二、提供勞動法令及職涯發展諮詢服務。 三、辦理就業促進活動及訓練研習課程。 四、促進雇主聘僱專業銀髮人才傳承技術及經驗。 五、推廣世代交流及合作。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其申請資格條件、 項目、方式、期間、廢止、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銀髮人才服務據點執行成果報告 。 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主管機關推動銀髮人才服務據點應予監督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