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人員留用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
  柒、查核
<pre>十四、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於留用名單備查之日起每月前往用人單 位訪視,查核留用人員是否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查對相關資 料,用人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pre>
<pre>十五、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得適時辦理業務查察。</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