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03 日

  第 四 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第 三 節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辦理下列適性就業輔導
事項:
一、職涯規劃。
二、職業心理測驗。
三、團體諮商。
四、就業觀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