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作業手冊 (民國 102 年 0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柒、考核

三十四、考核作業分工:
    (一)執行機關:負責不定期考核作業及考核作業之督導。
    (二)協辦機關負責轄內各計畫工作配置地點之考核作業。
三十五、考核作業實施方式:(考核項目如附表十五至表十八)
    (一)第一層考核:申請機關每月至少實地考核各工作配置地點一次
          。
    (二)第二層考核:協辦機關於計畫執行期間每三個月實地考核各工
          作配置點一次。
    (三)第三層考核:執行機關辦理不定期實地考核,並得請申請機關
          、用人單位及協辦機關配合執行。必要時得視計畫執行情形辦
          理專案評估訪視。
    (四)執行考核作業時,依「就業安心專案計畫管理考核表」(表十
          五)逐項檢核填寫,考核表由考核執行單位自存備查。
三十六、協辦機關應按季彙報及自行辦理之考核成果至本會。
三十七、考核異常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用人單位或僱用人員如有下列情事者,應視情節限期改善,未
          改善者得終止計畫合作:
          1.僱用人員未在預定工作地點上工。
          2.僱用人員現場查勤不到。
          3.僱用人員未按規定簽到(退)或未辦理公出、請假手續。
          4.專案管理人未專職於核定計畫相關工作者。
          5.考核發現異常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6.其他違反計畫相關規定情節同上者。
    (二)用人單位或僱用人員如有下列情事者,應視情節終止計畫執行
          合作關係,並依法處理:
          1.有代工行為經查屬實者。
          2.未依規定僱用失業者。
          3.指派僱用人員從事非核定計畫工作內容經查屬實者。
          4.無故拒絕接受執行機關、協辦機關各項考核或評鑑者。
          5.溢領、冒領工作津貼或不當得利經查屬實者。
          6.其他情節重大之情事者。
三十八、考核異常案件處理權責與作業程序:
    (一)終止用人單位部分補助員額,由協辦機關報請本會核定。
    (二)終止計畫執行由協辦機關請本會核定,或由本會逕行核定後由
          執行機關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